跨境电商退税

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税:2026年"无票免税"与核定征收政策详解

9610是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B2C)的简称,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综试区内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可享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可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4%),破解中小卖家"缺票难退税"痛点。

9610是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俗称跨境电商B2C直接出口)的简称,指国内商家直接面向境外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消费者手中的跨境电商模式。9610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相比传统一般贸易逐票报关,大幅提升了小额跨境电商出口的通关效率。在税收政策方面,9610享有两大核心红利:一是综试区内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依据财税〔2018〕103号);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远古翔(厦门)财税咨询合伙企业结合厦门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操,对9610退税与免税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9610退税的两种路径:有票退税与无票免税

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根据是否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分为"有票退税"与"无票免税"两种路径,企业可根据自身采购情况选择适用。

路径一:有票退税(取得有效进项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已取得有效进项凭证的货物,可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即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一般出口退税流程申报退税,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执行。

路径二:无票免税(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这就是广受中小卖家欢迎的"无票免税"政策,破解了从小工厂、线上批发渠道进货难以取得发票的痛点。

对比维度 有票退税 无票免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96号财税〔2018〕103号
进货凭证已取得有效进项发票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
增值税处理按退税率退税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处理按退税率退税免征消费税
适用对象取得进项发票的电商企业综试区内零售出口企业
退税/免税结果拿到退税款免征不退

9610无票免税的三个申报条件

享受9610"无票免税"政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平台备案:企业必须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注册,并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备案,登记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截至2026年,全国已有178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覆盖范围广泛。
  2. 通过9610经综试区海关申报:通过9610模式出口的货物需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商出口申报手续。9610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企业凭清单便捷通关,按月汇总申报。注意:9610"无票免税"需要报关,但可以不签发报关单,没有报关单时需对应清单号。
  3. 非禁止或取消退税货物: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出口或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目录。
关键提醒 "无票免税"仅针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仍须依法申报。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仅4%,叠加小微优惠后税负更低。必须确保线上平台登记信息与海关申报数据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影响免税资格。数据真实、流程合规,才是长久享受政策支持的根本。

96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这是9610零售出口企业除增值税免税外的又一大税收红利。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式: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收入 × 4%,再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6年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税负测算 以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为例:核定应税所得额 = 500万 × 4% = 20万元;符合小微优惠,所得减按25%计入 = 20万 × 25% = 5万元;按20%税率缴纳 = 5万 × 20% = 1万元。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1万/500万 = 0.2%,叠加增值税免税后,综合税负约千分之二,远低于一般贸易模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模式

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这是9610区别于一般贸易的核心通关特征,专为小额、多批次的B2C零售出口设计。

  • 清单核放:企业按出口货物清单逐票核放通关,无需逐票报关单,适合小包、邮件等小额出口
  • 汇总申报:企业按月汇总出口货物清单,生成汇总申报报关单,作为退税或免税申报的凭证
  • 便捷通关:凭清单便捷通关,全程高效顺畅,适合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 邮件运输:9610支持以邮件运输方式出境,如丹东某科技公司的自行车配件以邮件方式出境,办结9610"无票免税"出口业务

9610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9610代码申报出口的商品,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食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该政策与9610无票免税形成互补,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退运成本,让中小卖家"出海无忧"。

9610退税与免税申报流程

远古翔财税总结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税与免税申报流程,共5步:

  1. 企业注册与平台备案: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注册企业,并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备案,登记出口货物详细信息。
  2. 进出口资质办理:办理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电子口岸IC卡、外管局名录登记、税务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有票退税需办理,无票免税需办理免税备案)。
  3. 清单核放通关:通过9610监管代码以清单方式向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便捷通关出境。
  4. 汇总申报与退税/免税:按月汇总出口货物清单生成汇总申报报关单。有票的凭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无票的凭清单号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5.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4%,叠加小微优惠。

9610退税常见问题

9610无票免税和有票退税可以同时享受吗?

9610出口业务中,有票和无票货物需分别处理:取得有效进项发票的货物按财税〔2013〕96号申报退税,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执行;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财税〔2018〕103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同一企业不同批次货物可分别适用不同政策,但同一批货物不可同时享受退税与免税。企业需在申报时区分有票与无票货物,分别申报。远古翔财税可协助企业建立分类台账,咨询电话19859269403。

9610无票免税需要报关单吗?

9610"无票免税"需要报关,但可以不签发报关单。9610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企业凭出口货物清单核放通关,按月汇总申报。若不签发报关单,需对应清单号作为免税申报的凭证。企业必须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详细信息,并确保与海关申报数据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影响免税资格。

96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4%怎么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综试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计算方式: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收入 × 4%,再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符合小微优惠的,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以年销售500万为例,核定所得额20万,小微优惠后实际缴税约1万,税负约0.2%。核定征收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厦门企业做9610有什么政策优势?

厦门是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可享受9610无票免税(财税〔2018〕103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2026年第16号公告)等政策红利。厦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配套完善,企业可通过平台办理无票免税备案与数据申报。远古翔财税作为厦门持证财税服务机构,熟悉综试区实操流程,可提供9610退税/免税全流程服务。

权威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已取得有效进项凭证的货物,可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综试区内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无票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9610等代码项下出口退运商品6个月内原状退运免征进口关税等税收优惠。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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