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正式上升为法律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成果。本文适用于厦门及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与中小企业,远古翔财税专业税务师团队为您详解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征收率调整、申报与开票要点、预缴规则等核心变化,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合规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增值税法2026年正式施行的重大意义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展,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制度最重要的立法升级。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意味着我国主体税种立法层级全面提升,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可预期性显著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总体思路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长期实施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对部分征管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起征点标准明确、5%征收率取消、3%征收率减按1%征收等政策衔接事项上。
远古翔财税提示,厦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与中小企业应重点关注起征点计算规则变化、征收率适用范围调整以及开票申报口径更新,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错报、漏报或发票开具不规范。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月纳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计算不再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是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重要变化。
| 纳税期限 | 起征点标准 | 适用对象 | 未达起征点 |
|---|---|---|---|
| 按月纳税 | 月销售额 10 万元 |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 按季纳税 | 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 按次纳税 | 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 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5%的征收率,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统一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3%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的优惠。
| 应税交易类型 | 2026年起适用征收率 | 是否减按1% | 政策依据 |
|---|---|---|---|
|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外) | 3% 减按 1% | 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 销售不动产 | 3% | 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 出租不动产 | 3% | 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3% | 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 原5%征收率项目 | 已取消 | —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
远古翔财税提示,厦门小规模纳税人在2026年开具发票与申报时,应根据应税交易类型准确选择征收率:一般应税交易适用1%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3%征收率,不得减按1%。原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企业应及时调整开票系统与申报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与开票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按3%征收率开具后再申报减征;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类开票规则并行,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与抵扣需要进行选择。
- 按1%征收率开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1%。
- 放弃减税开专票: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部分对应税款不得再享受减按1%优惠。
- 放弃免税开专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该笔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申报口径一致:开具发票的征收率应与纳税申报填列的征收率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发票与申报不匹配的税务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规则
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地起征点判断与机构所在地起征点标准一致,即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1000元。
常见涉及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等。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与预收款合计达到起征点的,按1%预征率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达到起征点的,无需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远古翔财税提示,预缴地起征点判断采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口径,且不再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企业应准确归集预缴地销售额数据,避免预缴漏报或多缴。
增值税法施行常见问题
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什么征收率?
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3%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减按1%征收率仅适用于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不得按1%征收率开具。
季度销售额刚好30万元,是免税还是按1%全额缴纳?
按1%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免税。根据起征点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的,即达到起征点,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仅就超过部分征税。季度销售额刚好30万元属于达到起征点的情形,应就30万元全额按1%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有季度销售额未达30万元(即少于30万元)才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部分业务放弃减税开专票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企业可针对部分业务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其余业务仍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享受减税)。需注意,放弃减税的业务对应税款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不得再享受减按1%优惠;放弃减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起征点判断时是否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不扣除。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起征点计算不再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1000元)时,应将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一并计入当期销售额合计。这一变化使起征点判断口径更为统一,但部分兼营不动产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因不动产销售额计入而超过起征点,需按全额缴纳增值税。
权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从暂行条例正式上升为法律,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对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规范纳税期限、起征点、征收率等征管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放弃减税、放弃免税开专票等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起征点标准、起征点计算不再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预缴增值税规则等征管事项。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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